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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采访】四部门遴选环保“领跑者”政策的设计背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 案》)。《方案》的发布,倍受环保企业关注。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方案》对E20研究院发布的《环境产业战略地图》中D方阵环保设备商是主要利好。为了了解《方案》发布背后的设计背景。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采访了来自环规院的北京大学环境学院硕士、副研究员李晓亮。

E20环境平台: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工业污染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现状?

李晓亮:我国初步建立了层次分明、手段丰富、覆盖完善的工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与政策机制。首先,我国建立了以纵向层次为主,综合考虑横向层次的工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与政策机制。其次,我国初步建立了覆盖工业各环节的多手段、跨部门的政策机制。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工业环境管理制度在设计理念、制度体系、政策手段、运行机制、关注范围等方面,仍在存在一些欠缺。

第一,管理对象数量多、种类复杂、环境绩效差异大的现状,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业环境管理政策的区分度和精细化程度。

第二,产品种类多、产业链条长、产业网络复杂、管理节点多的现状与特征,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业环境管理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协调性程度。

第三,约束性手段多、效力强,但引导型激励型手段少、发育不足,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与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第四,工业环境管理须同时应对常规污染与新型污染的双重挑战。

第五,制度体系与政策机制设计理念相对滞后,导致管理主体与被管理对象呈现对立而非协作共赢,同时存在参与主体少、参与程度低、参与积极性小等问题。

E20环境平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目前有哪些解决方案?

李晓亮: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的基本框架出发,设定了制度的趋势和新要求,包括第一,从点源管理、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发展过渡。第二,政府简政放权,环境管理市场化、社会化趋势加强,要求更加注重引导型、激励型管理手段的运用。第三,工业污染环境管理全面性与精细化程度提高。第四,环境管理理念与模式从政府管制向社会共治演变。

E20环境平台: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这些经验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李晓亮:参考了一些国内外能效“领跑者”、环境友好企业及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经验,这些经验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是基于制度成效层面的启示:

1、发展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模式,转环境管理中政府与企业的对立关系为协作共赢关系。环境自愿协议作为一种新的环境保护自愿手段,在国外正越来越多的被运用,从美国的“能源之星”、“绿光项目”、日本的能效“领跑者”制度等取得的良好效果来看,环境自愿协议手段可以改变传统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化协作关系并从中获益。

2、环境管理正向激励手段成为引领环境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持续改进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我们应借鉴国际上鼓励型环境管理政策的先进理念,在加强环境执法的同时,要求政府要更多的与企业加强沟通和引导,鼓励激励行业内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从而刺激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看齐,推动工业环境保护绩效持续提升。

3、加大了对高污染产品的淘汰力度。如日本的能效“领跑者”制度,就明确限定了达成目标的时间。

其次是基于制度体系建设层面的启示:

1、覆盖范畴既要包括企业也要包括产品,实施对象要既有广泛性代表性又有针对性。

2、制度实施机制既要有包括经济优惠政策,也要重视宣传推广。

3、建立科学系统的财政补贴机制,同时要有严格的补贴监管措施。我国的三大家电惠民政策通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显着成效,家电消费品的财政补贴机制为我国环保领域财政补贴激励政策提供了宝贵经验。

4、建立对环保“领跑者”的动态管理机制,认定后在其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复查监督。

E20环境平台: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什么?

李晓亮: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的要求,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指导精神,切实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绩效、促进污染减排、完善管理体制,针对重点环境问题,推动技术创新、激发企业积极性、引导社会参与。

E20环境平台:制度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李晓亮:基于目前环境重点问题,针对水、气、土十条中重大任务,全面关注多种污染物,设计一种既关注产品又关注企业的引导型、激励型环境管理政策,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外部监督”向“上限引导、自发提升、持续改进”转变,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完善自愿激励式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附:

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15]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环保“领跑者”制 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5日

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环保“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绩和效果即环境绩效最高的产品。实施环保 “领跑者”制度对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1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 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引导 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环保“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综合考虑产品本身的环境影响、市场规模、环保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环保标准规范、环保检测能力等情况, 面向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源头削减,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 度,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具体要求:

(一)产品环保水平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环境绩效领先的产品。

(二)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注重产品环境友好设计,采用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较低。

(三)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性能优良,达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四)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三、环保“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部门分工,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拟开展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并将相关具体要求在公众媒体上公开。相关企业在规定期 限内自愿申报,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确定环保“领跑者”名单。

环保“领跑者”标志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设计,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产品明显位置 或包装上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严禁伪造、冒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做虚假 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并完善环保“领跑者”指标以及现有环保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行业环保状况、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市场环 保水平变化等情况,建立环保“领跑者”指标的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环保“领跑者”指标要求。将环保“领跑者”指标与现有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清洁生 产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相衔接,带动现有环保标准适时提升。

(二)加强管理。

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及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环保标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保 “领跑者”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环保“领跑者”称号实行动态化更新管理。开展跟踪调查,对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违法排污等不符合环保“领跑者”条件的,撤销 称号,并予以曝光。

(三)完善激励政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给予环保“领跑者”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四)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公开发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的目的与意义,扩大制度影响力。 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环保“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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